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私营企业协会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财务列支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所字(1989)206号  发表时间:1989/11/29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文、来电,询问私营企业向私营企业协会缴纳的管理费在财务上如何处理,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现明确如下: 对私营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私营企业协会的活动经费,该管理费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私营企业协会负责收取。私营企业向其协会缴纳的管理费,应在缴纳了私营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列支。 抄: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