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文号:国税流字(1989)545号  发表时间:1989/12/7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我局(89)国税流字第445号《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达后,各地反映还有一些问题,要求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取消“其他食品”原定退税率的范围,也包括加工粮、奶制口、糖果、糕点、味精、液体饮料、固体饮料等按退税率11.42%计算退税的食品。 二、《通知》中的“粮食洒”是指粮食白洒。 三、《通知》中的“涂料”不包括水溶性涂料。水溶性涂料仍按原定的综合退税率15.36%计算退税。 四、《通知》中的“啤洒”不包括“无醇啤洒”。无醇啤洒仍按15%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五、《通知》中的“化工原料”改为“其他化工原料”,“包括无机化工原料、有机化工原料和其他有机化工原料”。 抄:经贸部、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