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政储蓄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流字(1989)611号 发表时间:1989/12/19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支持邮电部门开展邮政储蓄业务,我局先后以(86)财税营字第(022)号、(88)国税流字第070号文件规定对邮电部门开办邮政储蓄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在一九八九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这对于邮政储蓄业务的开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精神,并考虑到邮电部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对邮电部门办理邮政储蓄业务取得的收入,按邮政电讯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抄:邮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