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地面服务费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流字(1989)613号  发表时间:1989/12/19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民航体制改革,原财政部税务总局曾以(88)财税营字第005号文规定,对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地面飞机服务费收入和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在一九八九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鉴于民航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税尚有一定困难,经研究决定,对民航地面服务费收入和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再给予免征营业税半年的照顾,即从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届时不再发文。 抄:中国民用航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