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用盐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国税流字(1989)744号  发表时间:1989/12/31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减税盐的征收管理,现就工业用盐征税问题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对指令性计划内定点供应的减税工业用盐,在出场(厂)、分配调拨时,分别按供应对象和用途确定减征税额,据以征收盐税。 二、对非定点供应的其他减税工业用盐,在出场(厂)、分配调拨时,一律按照肥皂、饲料工业用盐减征税额征收盐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