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加收服务费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0)220号  发表时间:1990/2/27  有效性:有效
重庆市税务局: 一九九○年一月二十日重税外发[1990]8号《关于外商投资的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加收服务费的税收处理问题,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的旅管理字(1989)第059号通知并转发《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加收的服务费,仍应按照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254号《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征税问题的批复》办理。 以上意见,请研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