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地质队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0)989号  发表时间:1990/8/14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闽税政二(1990)78号文收悉。现对地质队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队开拓地质市场的所得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范围,包括: (一)承揽系统外各单位地质普查、勘探、打井等地质业务的所得; (二)在勘探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副产品对外销售的所得。 二、地质队转让技术成果以及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冶金部、能源部、国家建材局、化工部、武警总部、国家黄金管理局、有色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的直属地质队可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但各设计院所属的地勘单位不包括在此范围之内。 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