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性加工、工业性修理、修配改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流字(1989)109号  发表时间:1989/3/13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流转税制改革的需要,经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我局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对已经实行增值税的工业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工业性修理、修配业务,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现对有关征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税目、税率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增列“31、工业性作业”税目,税率为14%。 二、征收范围 “工业性作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工业性加工和工业性修理、修配。 工业性加工,系指接受来料承作某种产品的部分或全部工序,加工后的产品或半成品交给委托方,受托方仅收取加工费的加工作业。 工业性修理、修配,系指对部分损伤或丧失使用价值的生产资料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形状和功能的业务。工业企业从事非生产资料的修理、修配业务,也属于“工业性作业”税目的征收范围。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业性作业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税率-扣除税额 工业性作业的营业收入额,系指纳税人从委托方或客户收取的加工费、修理费(包括代垫材料费收入和加工材料溢余收入),以及各种形式的价外收入。 五、对工业性作业征收增值税的其他事项,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工业企业、个体经营者承接外商来料加工、装配收入,凡外商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从取得收入之日起,在三年内免税。改征增值税以前,凡已享受免征营业税期满的企业,不得再免征增值税;免征营业税照顾尚未期满的,可按原定期限继续免征增值税至期满为止。 七、由于改征增值税增加税负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增值税的照顾。 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及各局、处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