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文号:国税流字(1989)095号  发表时间:1989/3/13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接部分省、市和有关部门反映,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按从量定额征收以来,生产企业已具备了在油(气)井所在地纳税的条件,因此建议调整有关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纳税地点。为了调动原油、天然气所在地开采的积极性,适当补偿开采资源后造成的一些损失。经研究决定,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纳税地点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跨省开采的油(气)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内的,对其生产的原油、天然气,在油(气)井所在地纳税。其应纳的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各油(气)井的产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汇拨。 二、对于核算单位与下属生产单位在同一省内,但不在同一地区的,其纳税地点,由省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以上规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因纳税地点调整引起的省间收入转移问题,经商财政部同意,按照“增加税收的省增加收入基数,减少税收的省减收入基数”的原则,由有关省协商收入转移数字后,报财政部调整当年收入预算,调整财政体制包干基数或年终单独结算。 抄报:财政部 抄送:中国石油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