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进口物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文号:署税字(1990)1040号  发表时间:1990/11/17  有效性: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海关总署、财政部1984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设备、材料免征关税和工商税的通知》([84]署税字698号文)中, 明确了我国内单位利用若干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所进口的物品给予税收优惠。近几年来,国内单位也有利用地区性的跨国金融组织,如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进口物资,要求明确其税收优惠。现经研究,决定对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进口物资在进口税收政策上,享受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同等优惠,具体免税范围、手续,仍按[84]署税字第698 号文规定办理。 另外,对外利用亚洲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赠款进口的技术资料和物资设备,也可按(80)署税字第207号文规定享受免税优惠。 以上希予研究办理。 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特区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