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供销社储运企业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0)1807号  发表时间:1990/12/27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商业、供销社储运企业的发展,发挥国合商业的主渠道作用,经研究,现就税收征免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商业、供销社储运企业和汽车(船)队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免照顾。 二、对商业、供销社储运企业和汽车(船)队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一年内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三、商业、供销社储运企业和汽车(船)队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逐级报国家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