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权益转让征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1)995号  发表时间:1991/7/8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要求明确转让科研成员的征免税范围,即现行对转让科研成果免征营业税,是否包括随同科研成果转让而销售的设备,材料、产品等硬件的收入。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去年九月,我局发出《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26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从事技术权益转让的单位和个人,转让自行研制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员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对技术权益转让免征营业税,是指科研成果本身,不包括随同科研成果转让而销售的设备、材料、产品等硬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