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免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1)1064号  发表时间:1991/8/3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在全社会提倡和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进一步调动广大分子的积极性,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八五”期间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由中央财政专款拨付。为切实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这项决定,现就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发放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每月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奖金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