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对国营工交企业出租闲置固定资产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1)1126号  发表时间:1991/8/14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我局国税发〔1991〕037号《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出租闲置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由于该通知未对闲置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做明确规定,各地在执行中掌握不一,要求进一步明确。为了便于各地执行,现对国营工交企业出租闲置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国营工交企业出租闲置固定资产免征营业税的范围,仅限于闲置设备的出租收入。即在企业固定资产中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厂二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计算后不同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不包括在用、备用、特种储备及国家规定不作为闲置设备处理的设备。 国营工交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不论企业财务如何处理,均不属于国税发〔1991〕037号文规定的免税范围,应按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税。 其他企、事业单位出租闲置设备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均应按“服务业--租赁”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