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1)455号  发表时间:1991/11/5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自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1]68号《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以及银传 一、中国公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都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所有支付个人企业债券利息的单位,都应在支付的同时严格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凡按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1]19号文的规定实行不含税利率上浮的利息,均应在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时换算为含税利息,由支付单位在支付的同时按含税利息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换算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利息 (一)含税利息=───── 1-20% (二)应纳税额=含税利息×20% 抄: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