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2)1604号  发表时间:1992/11/16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年来,随着商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各地建立了一些不同类型的批发、交易市场,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将有更大发展, 数量会越来越多。对在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为了便于各地掌握和执行, 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各类批发及交易高超一般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 对在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按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原则征收印花税,有利于印花税政策的统一和征收管理;同时,印花税的适用税率很低,负担很轻, 征税不仅不会影响批发及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育,还会有助于对各类市场的管理和促其健康发展。因此, 对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应当按照印花税条例的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一些省、市建立并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交易的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 在这类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亦应按照统一规定的征收印花税。但对其属于区域的特殊情况, 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酌情处理并制定具体征收办法,严格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