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炭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财农税字(1988)026号  发表时间:1988/1/1  有效性:有效
能源部:   你部能源煤〔1988〕 5号文《关于再次请求免征煤炭企业生产性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和原煤炭部〔88〕煤财字第 274号文《关于免征煤炭企业生产性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一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煤矿因井下采煤引起地面塌陷而征用耕地,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煤炭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原煤炭部〔88〕煤财字第 286号文件称“对于煤矿生产过程占用耕地问题,财政部未做规定,……暂缓缴纳”是不妥当的。煤矿对塌陷土地进行整治,恢复从事农业生产,经当地政府同意,所需开发费用可从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