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卫部门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函
文号:财农税字(1988)050号  发表时间:1988/1/1  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财政厅:   据悉,你厅财农税字〔1988〕15号文批复绍兴市财政局,对该市环卫部门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给予免税照顾”。根据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垃圾堆放场占地不属于免税范围。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精神,严格控制减免范围,对该市环卫部门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应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抄送:浙江省绍兴市财政税务局、浙江省绍兴县财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