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财农税字(1988)061号  发表时间:1988/1/1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抄送:四川省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