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挈税的复函
文号:财农税字(1990)083号  发表时间:1990/1/1  有效性:有效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90〕赣财农税字0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房地产公司为满足个人购房需要,以预收售房款方式,“集资”建商品房,属房屋买卖行为。按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5号文规定:个人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属于个人的,应照章纳契税。   二、计税价格,可按所购房屋的实际造价计征。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