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文号:财农税字(1991)037号  发表时间:1991/1/1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