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
文号:财农税字(1991)005号  发表时间:1991/1/1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外国人可在我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保护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在我国购置房产的合法权益,并便利其出让、转移,现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房产有关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应依法变纳契税,其税率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即6%执行。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财政部1963年11月6日〔63〕财农申字第797号文停止执行。 抄送:建设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特区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