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财农税字(1992)041号  发表时间:1992/1/1  有效性:有效
辽宁、吉林省财政厅:   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32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不符含上述条件的,仍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开发单位或个人,以“集资”方式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均照章缴纳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