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财农税字(1992)055号  发表时间:1992/1/1  有效性:有效
长春市财政局:   你局长财农税字〔1992〕31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以“集资”建房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职工个人是否征免契税的问题,我部在〔92〕财农税字第41号文件中又作了具体规定,凡已按我部〔92〕财农税字第 1号文件规定征收缴库契税款原则上不予退还。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