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文号:财农税字(1993)059号  发表时间:1993/1/1  有效性:有效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3〕8号《关于“三资”企业兴建高尔夫球场等旅游服务设施如何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三资”企业兴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包括旅游社、旅游服务公司、旅游车、船公司、饭店(宾馆、酒店、旅店)、度假村、游乐场、球场、俱乐部、游泳池、浴池、餐厅、歌舞厅、理发美容店、照相馆等以及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请做好征收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