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财农字(1988)029号  发表时间:1988/1/1  有效性:有效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你办国三发〔1988〕7号《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缓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在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八省和重庆市范围内,对经国家批准的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一次交足税款有困难的,经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查批准,可以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 抄送: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财政厅,重庆市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