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行政费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财文字(1995)005号  发表时间:1995/1/1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自1992年制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定额考核(试行)办法”以来,先后在全国28省(区、市)进行了试点。经过三年的试点工作,大部分地区将控制和节减行政费作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行政费增长幅度得到了有效控制,大幅度增长的趋势有所缓和。实践证明,中央直接对省级实行行政费定额考核,有利于促进各地采取措施控制行政费过快增长,有利于推动各地“逐级下管”,形成从中央到地方一级抓一级的管理格局。为了在全国推行行政费定额考核工作,我部在调查研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行政费考核办法”发给你们,从今年起在全国施行。 各地请将实施行政费考核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行政费考核办法 为了合理控制行政费支出增长,建立有效控制行政费支出的制约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行政费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以下简称省级)行政费支出设立以下考核指标: (一)人均支出综合定额。是指核定的人均全年行政费支出定额。这一指标由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组成。个人部分定额包括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补贴等费用;公用部分定额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此项指标用于考核行政费人均开支水平及使用效果。 (二)行政费总量增长水平。是指以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为根据核定的总量增长控制目标。用以考核各地省级行政费总量增长与全国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 以上两项指标分别设置高、低限两个控制指标。 (三)行政在职人员控制数。是指核定的由行政费开支的在职行政人员控制数。此项指标用于考核行政人员编制的节、超以及管理情况。 (四)小汽车控制数。是指行政机关行政控制人数与小汽车数的比例核定的小汽车控制数。此项指标用于考核小汽车控制情况。 (五)财务管理考核指标。根据支出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行政财务存在的问题,提出年度中财务管理的重点和具体目标要求。此项指标用于考核各地控制行政费支出管理工作的努力程度和财务管理水平。 二、考核指标的确定原则和计算依据 考核指标的确定,要本着从紧、合理、全面的原则,既要保证党政机关开展工作必须的开支,又要厉行节约,讲究社会效益,还要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根据我国行政费支出的规模及制约行政费管理的诸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平衡后予以确定。 (一)“人均支出综合定额”的确定,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根据物价上涨指数、财政收入状况、地域条件、区划大小及历史形成的行政费开支水平等将全国各省、市划分成几类地区,分别确定定额。 (二)行政费总量增长水平指标,于年初根据财政收支增长水平和省级行政费支出的基本需要下达。人员和车辆单项指标的确定,根据从严控制人员和机关小汽车的原则,按新核定的省级行政编制数和在行政费中开支的实际人数,清理核对后确定人员控制数,参考全国人、车之比的平均水平和各地现状酌情核定小汽车控制数。 (三)指标的测算采取共同协商、一年一定的办法。年初各地报送测算表,财政部在此基础上进行测算和综合平衡,经与各地充分协商后确定并下达考核指标。 三、考核方法 财政部按上述原则和方法确定并下达各省级行政费的年度考核指标,由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年度执行中由各地财政厅(局)按规定如实向财政部报送半年及全年省级行政费支出决算表及采取的办法措施、下发的规定文件等。年终采取联审互查的形式,对各地年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各省、市之间根据报送的行政费决算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按照考核内容,逐项核实,写出审查报告,保证各省(区、市)报送的决算数字的准确性,为评比计分提供正确的依据。在联审互查的基础上,由财政部同几个省(区、市)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考核计分。考核结果由财政部通报各地财政厅(局)及省(区、市)委、政府办公厅。 考核时,人均支出水平和总量增长水平数,一律以银行支出数为准。 四、奖惩措施 为推动各地区对行政费考核办法的组织实施,促进各部门加强行政费管理,在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必要的奖惩。 (一)奖励。根据考核的结果设立综合奖及单项奖,由财政部一次性核拨专款予以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省级行政机关的房修和办公设备方面的补助。 (二)惩罚。对于超过我部下达的考核指标高限和对行政费不采取控制措施、管理不力的地区,由财政部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专项拨款。 具体奖惩条件和评定办法另定。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省级实行。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和财务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宏观控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地市县级行政费支出的控制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由各省(区、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实行“下管一级”的控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