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文号:国务院令(1988)011号  发表时间:1988/8/6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 税目│ 范围 │ 税率 │纳税义务人 │ 说明 ────┼────────┼──────┼──────┼─────── 1.购销 │包括供应、预购、│按购销金额万│立合同人 │ 合同 │采购、购销结合 │分之三贴花 │ │ │及协作、调剂、补│ │ │ │偿、易货等合同 │ │ │ ────┼────────┼──────┼──────┼─────── 2.加工 │包括加工、定作、│按加工或承揽│立合同人 │ 承揽 │修缮、修理、印 │收入万分之五│ │ 合同 │刷、广告、测绘、│贴花 │ │ │测试等合同 │ │ │ ────┼────────┼──────┼──────┼─────── 3.建设 │包括勘察、设计 │按收取费用万│立合同人 │ 工程 │合同 │分之五贴花 │ │ 勘察 │ │ │ │ 设计 │ │ │ │ 合同 │ │ │ │ ────┼────────┼──────┼──────┼─────── 4.建筑 │包括建筑、安装 │按承包金额万│立合同人 │ 安装 │工程承包合同 │分之三贴花 │ │ 工程 │ │ │ │ 承包 │ │ │ │ 合同 │ │ │ │ ────┼────────┼──────┼──────┼─────── 5.财产 │包括租赁房屋、 │按租赁金额千│立合同人 │ 租赁 │船舶、飞机、机动│分之一贴花。│ │ 合同 │车辆、机械、器 │税额不足一元│ │ │具、设备等 │的按一元贴花│ │ ────┼────────┼──────┼──────┼─────── 6.货物 │包括民用航空、 │按运输费用万│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 运输 │铁路运输、海上 │分之五贴花 │ │用的,按合同贴 合同 │运输、内河运输、│ │ │花 │公路运输和联运 │ │ │ │合同 │ │ │ ────┼────────┼──────┼──────┼─────── 7.仓储 │包括仓储、保管 │按仓储保管费│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 保管 │合同 │用千分之一贴│ │合同使用的,按 合同 │ │花 │ │合同贴花 ────┴────────┴──────┴──────┴─────── 续表 ────┬────────┬───────┬──────┬────────── 税目 │ 范围 │ 税率 │ 纳税义务人 │ 说明 ────┼────────┼───────┼──────┼────────── 8.借款 │银行及其他金融 │按借款金额万 │ 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 合同 │组织和借款人 │分之零点五贴 │ │用的,按合同贴 │(不包括银行同 │花 │ │花 │业拆惜)所签订 │ │ │ │的借款合同 │ │ │ ────┼────────┼───────┼──────┼────────── 9.财产 │包括财产、责任、│按投保金额万 │ 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 保险 │保证、信用等保 │分之零点三贴 │ │用的,按合同贴 合同 │险合同 │花 │ │花 ────┼────────┼───────┼──────┼────────── 10.技术│包括技术开发、 │按所载金额万 │ 立合同人│ 合同│转让、咨询、服务│分之三贴花 │ │ │等合同 │ │ │ ────┼────────┼───────┼──────┼────────── ll.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按所载金额万 │ 立据人 │ 转移│和版权、商标专 │分之五贴花 │ │ 书据│用权、专利权、专│ │ │ │有技术使用权等 │ │ │ │转移书据 │ │ │ ────┼────────┼───────┼──────┼────────── 12.营业│生产经营用帐册 │记载资金的帐 │ 立帐簿人 │ 帐簿│ │簿,按固定资 │ │ │ │产原值与自有 │ │ │ │流动资金总额 │ │ │ │万分之五贴 │ │ │ │花。其他帐簿 │ │ │ │按件贴花五元 │ │ ────┼────────┼───────┼──────┼────────── 13.权利│包括政府部门发 │按件贴花五元 │ 领受人 │ 许可│给的房屋产权 │ │ │ 证照│证、工商营业执 │ │ │ │照、商标注册证、│ │ │ │专利证、土地使 │ │ │ │用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