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执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5)304号  发表时间:1995/6/7  有效性: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1995]14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16号)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税法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1995年度起,在北京市行政管辖区内执行。 二、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国务院国函[1995]16号批复的发文之日,即1995年2月27日起,在北京市行政管辖区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