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内地有关学校和单位与澳门科技大学违规办学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国税办函(2003)281号  发表时间:2003/6/30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教育部在2003年4月22日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内地有关学校和单位与澳门科技大学违规办学处理意见的通知》(教外港〔2003〕24号),就内地有关学校和单位与澳门科技大学违规办学之事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教育部有关精神和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教育部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并确保整顿工作平稳进行。 二、重点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在读学员、已毕业学员的解释说服工作,并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协助他们退学或转学。 三、尽力帮助在读学员、已毕业学员干部解决一些困难。对原经过组织批准的自费学习者,可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报销部分学费。 四、注意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并注意收集有关反映。 附件:《教育部关于内地有关学校和单位与澳门科技大学违规办学处理意见的通知》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