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州丰盛塑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4)1319号  发表时间:2004/12/4  有效性: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州丰盛塑料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2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常州丰盛塑料有限公司是1999年在常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工程塑料、车辆皮纹板及功能性塑料合金复合材料。该公司主导产品PC/ABS合金板材、HIPS高光泽复合板材和LDPE、EVA防水卷材分别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聚碳酸酯(PC)及合金”(序号:06030101),“PE改性新材料”(序号:06030211)和“高抗冲击聚苯乙烯专用料”(序号:06030214)。2002年,该公司被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在2003年度占总销售收入的70.5%。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88〕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规定,同意常州丰盛塑料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