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重申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产字(1988)090号  发表时间:1988/5/25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现行税法规定,对石化总公司和石油部所属企业使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以高价销售,其高价与平价之间的差价收入暂免征产品税。但据了解,有的地区在实际执行中,对企业代其他单位加工原油而得到的成品油,或企业用高价原油生产的超产高价成品油,也按照上述规定免缴了其产品高平差价收入的产品税,扩大了免税范围,这是不妥的。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对企业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的征免税问题,重申如下: 一、对超产成品油高平差价收入免征产品税的范围,只限于本企业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对企业代其他单位加工原油而得到的部分成品油,不属于超产成品油的范围,应按其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征税。 二、对企业用高价原油生产的超产高价成品油,不应按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计算免征产品税,而应按其毛利依55%的税率计算征收产品税。 三、以前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应即改正过来,并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补缴应纳的税款。 抄送: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