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边销茶征收产品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财税产字(1988)097号  发表时间:1988/5/28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一(88)201号请示悉。关于对边销茶征税问题,税务总局《产品税问题解答》曾明确规定,边销茶是指边销原料茶,在采购环节按10%税率征税。但一九八六年《产品税、增值税税目注释》中又将边销茶解释为紧压茶,造成政策执行不一,经研究,我们认为,边销茶包括边销株料茶和紧压茶。在采购环节依10%税率征收产品税的边销茶是指边销原料茶。对用已税边销原料茶加工生产的边销紧压茶在出厂时不再征收产品税。 此复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