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集字(1988)019号  发表时间:1988/6/7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各地来文、来电反映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执行中的一些政策业务问题,经研究、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职务发明奖收入征税问题 在专利批准和实施后,对职务发明人从单位取得的奖金收入,能与其他收入划清界限的,其税负应与非职务发明人相同,可比照《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征税。 二、关于个体行医、私人办学收入征税问题 对劳务报酬收入项目中的医疗、办学收入,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机关核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征税。纳税人如兼有其他按综合收入计算征税的项目,应并为综合收入征税。 三、关于对承包风险金征税问题 对承包人存在企业的风险基金,在还不能确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归承包人所有的,可暂不征税;但承包期满后已明确归承包人所有时,应按规定征税,具体计算办法可比照我部(88)财税字第006号文件办理。 四、关于对一次性补发的工资、薪金收入征税问题 对纳税人一次取得确属补发的数月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以及平时未发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收入,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分解到所属月份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