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外籍职员向其国内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财税外字(1988)170号  发表时间:1988/6/21  有效性:有效
辽宁省税务局: [1988]辽税政外字第16号请示收悉。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付给外籍职员向其国内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属于该职员为取得社会福利的投入,是其工资薪金总额的组成部分,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按定额扣除费用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对企业支付给外籍职员上述保险金,原则上应计入该职员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再作扣除。为了便于执行,特作如下明确: 一、企业支付给外籍职员的属于按其本国法律应由其本人直接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不论是含在工资薪金之内支付,还是在工资薪金之外另行支付,都应同样计入该职员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支付给外籍职员的属于按其本国法律应由雇主代为扣缴的社会保险金,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一)不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但该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也不得作为费用列支。 (二)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为费用列支。 三、企业职员出于其本人的意愿,而自行投入的其它各种形式的保险(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都不得在税法规定的定额扣除费用之外再作扣除。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