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得税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集字(1988)025号  发表时间:1988/6/22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据中国农业银行反映,农村信用合作社农贷比例较大,一般是春借秋还,按照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按季或者按月预缴有一定困难。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原则上,农村信用合作社一般应按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年计征,按季或者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于年度中收入较少的作用社按此办理确有困难的,可在征得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后,年底前缴一次,然后年终汇算清缴。 抄送:中国农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