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运输跨省营业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文号:财税营字(1988)040号  发表时间:1988/6/29  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税务局: 你局[1988]税稽432号《关于要求明确汽车运输跨省营业纳税地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87)财税字第272号文规定的纳税地点指的是商品零售和批发环节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汽车运输不能比照。从事汽车运输业务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经营的,仍应按照税法规定凭税务机关的证明,回业户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