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异稻瘟净等九种农药产品暂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产字(1988)119号  发表时间:1988/7/1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1987年,财政部曾以(87)财税字第166号文通知各地、对敌百虫原粉等五种农药,在调价前暂免征收产品税。近据化工部反映,除五种农药以外的一些农药产品,因受原材料涨价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生产也存在着较大困难。为了照顾农药生产企业存在的困难,支持农业生产,经研究决定:对异稻瘟净、辛硫磷、杀虫双、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杀虫脒、乙 酰甲胺磷、除草醚等九种农药,从1988年7月1日起暂免征产品税。请即转知所属执行。 抄送:化学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