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原则上不予减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外字(1987)371号  发表时间:1987/12/31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财政部一九八六年曾以(86)财税字第239号、第303号文分别作出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将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应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上述已税产品,按照现行规定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目前发现有些地方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上述销售形式,又报批了减免工商统一税的手续,造成国家未征(或少征)税款还给予退税的情况。为此,总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原则上不予减免工商统一税。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