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若干条文解释和享受协定待遇的报批手续的通知
文号:财税协字(1988)002号  发表时间:1988/1/13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关于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条文解释以及需要具体明确的问题,总局曾先后行文作了解释说明。但从各地的反映来看,对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条文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对同个别国家的税收协定中的有些特殊条款的解释也还需要补充说明。现根据去年十二月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对若干条文解释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报批手续明确如下: 一、关于中英税收协定第十六条有关对提供技术服务的来华人员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英税收协定有关对技术费的征税规定,对英国居民取得来源于我国的技术费,如果其中包括支付给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的雇用人员的款项,并且能够同技术费划分清楚的,应准许从技术费中扣除,并应对上述雇用人员取得的款项,依照中英税收协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在我国受雇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具体执行中,考虑到上述人员的报酬属境外雇主支付以及不涉及是否由常设机构负担的问题,依照中英税收协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其一个会计年度中在我国停留不超过183天的,可以在我国免予征税。 二、关于中法税收协定第九条第五款的解释 中法税收协定第九条第五款所述“中国居民收到法国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可以得到法国有关这些股息预扣款的偿还,该项偿还款可以按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国征税”,是应法方要求按其国内法律的规定列入协定的。法国为了缓解对公司与股东之间的重复征税,于一九五六年公布了避免双重经济课税法律,规定对法国居民取得的股息,在缴纳所得税时,准许从其应纳的税款中扣除该项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的50%,该项扣除额即上述条文所说的“预扣款的偿还”。对于非法国居民取得的股息,该项偿还款由分配股息的公司,通过多支付股息予以补偿,然后该公司再从法国税务当局取得偿还。上述条文所说的“偿还款可以按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国征税”,是指中国居民取得的由于“预扣款的偿还”可以多得的那部分股息,同样应在法国征税。 三、关于中挪税收协定第二十条的解释 中挪税收协定第二十条规定,缔约国一方对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的免税照顾,“仅以对该项报酬,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为限”。此项限制是应挪方要求列入协定的,按照挪威国内法规定,挪威居民到境外工作,如果对方国家对其不按居民进行征税,在四年之内,挪威仍要作为本国居民对其征税。如果对方国家征税,则一年之后,挪威就不再视其为本国居民,也不再征税。执行该项规定时,对挪威教师在我国大学、学院、学校或为我国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工作取得的报酬,如果能够证明其在挪威被征税,我国可以免税。否则,不得享受中挪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免税待遇。 四、关于填报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的手续问题 对于执行税收协定如何鉴别对方国家居民身份和给予税收协定待遇,总局以(86)财税协定014号文通知并印发了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及填表须知,其中要求该表由受益所有人填写,每次填写一式两份。对此,有的省市建议对一年中同我方签订多项合同的对方国家居民应灵活处理,不必每次都填表申请。为简化手续,便于我税务部门工作,经研究,可对同一缔约国居民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只要求其办理一次居民身份证明和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手续,其后如再有合同,可在原申请表上加注新的所得项目即可。 五、关于对按协定规定给予免税的利息进行审批的问题 在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一般都规定了对政府的和为政府所拥有的国家银行、金融机构的利息给予免税。在条文处理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具体列出双方给予免税的部门、银行或金融机构;一种是概括规定为对缔约国政府、中央银行或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免予征税。各地在执行时,对后一种情况下贷款的利息给予免税,要经过审核确认;而对前一种情况,是需要审核确认,还是可以自动生效,然后报税务机关备案,有些地区建议加以明确。经研究,在目前执行协定时间不长,经验不足的情况下,为了便于税收管理和严格执行税收协定,应要求其向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签信贷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经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免税待遇。 六、过去对税收协定有关条文的解释,凡与本通知所作出的解释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的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