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同芬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文号:财税协字(1988)004号  发表时间:1988/1/20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芬兰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二日在赫尔辛基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同芬兰共和国外交部分别于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和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该协定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开始生效,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上述协定及议定书的文本,总局已印发给你局、请切实贯彻执行。 抄送:国务院法制局,国家经委,外交部条法司、西欧司、经贸部条法局、外资局,中央财政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