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船舶检验和港务监督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营字(1988)007号  发表时间:1988/1/26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据交通部来函反映,该部直属企业体制改革后,原隶属于港务局的各个船舶检验办事处从港务局划出,分别成立了船舶检验局;海港下放地方后,原港务局的港务监督业务也由新近成立的海上安全监督局接管。对船舶检验部门收取的船舶检验费和港务监督部门取得的港务监督收入是否给予免税照顾,要求明确。经研究,我们意见,为了支持该部直属企业的体制改革,对从港务局划出,由船舶检验局收取的船舶检验费和海上安全监督局取得的港务监督收入,比照原对港务局的免税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抄送: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