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租小型商业企业收取的租赁费暂缓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营字(1987)037号  发表时间:1987/7/13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随着商业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小型国营商业企业逐步推行由集体或个人租赁经营的新的经营方式。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租企业收取的租赁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目前各地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支持商业体制改革的顺利发展,根据今年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的 意见,经研究决定,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租小型商业企业取得的租赁费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