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给予减税照顾的通知
文号:财税增字(1987)040号  发表时间:1987/7/28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87)财税字第042号通知的规定,1987年1月1日起,对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改按新办法征税。近据国家机械委反映,执行新的征税办法后,一些生产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的企业税收负担有所上升,对农机的生产安排产生了一定影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局意见,对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改按新办法征税后,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减征增值税的照顾。 抄送: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