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天然气征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7)192号  发表时间:1987/8/8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26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关于在全国实行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办法报告的通知》精神,现对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年天然气实行商品量常数包干有关征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附表所列企业,除年原油产量不足500万吨的油田生产的基数以内的天然气,暂免征收产品税和城建税外,其他企业生产基数内外的外供天然气(包括年原油产量不足500万吨的油田生产的超基数外供天然气),应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和城建税。 对附表未列举企业生产销售的天然气,由于其全部作为超产气并可高价出售,因此,应一律按其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和城建税。 二、对大庆石油管理局生产销售的天然气,不分基数内外,均继续按规定从量征收资源税。 三、对企业输送天然气的管道运输业务收入,仍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城建税。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天然气包干基数及企业名单 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石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