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旅游服务准予扣除代付的食、宿和交通费用缴纳工商统一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财税外字(1987)333号  发表时间:1987/11/25  有效性:有效
广州市税务局: 税外(1987)651号文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旅游业务所收取的旅游服务收入,如果包含有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可自收到本批复之月份起,准其按扣除代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交通费后的收入额计算缴纳工商统一税。对过去作出的税收处理,可不再变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