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营字(1987)064号  发表时间:1987/11/28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来,各地不断反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多收费,除已明确市场管理费和交易服务费不征营业税外,对其他收入征免营业税的规定不够明确。现根据我局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查研究,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项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户登记费和管理费、交易服务费(交易手续费)、企业登记费、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商标业务收费、广告管理费,免征营业税。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提供服务如出租摊位、设施,小件寄存等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但考虑这些业务开展不久,还有一定困难,对这部分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对挂靠或从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事业单位,如报社、出版社、广告公司等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