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新建铁路临时运营收入纳税地点的通知
文号:财税营字(1987)076号  发表时间:1987/12/17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来,一些地区提出,现行规定中央新建铁路的临时运营收入在企业所在地缴纳营业税,但对如何确定企业所在地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新建铁路的临时运营分为试运行和临时性运输两种。试运行是指铁路建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试运行一段时间,称为基建临管线(或称工程临管线),经国家计委验收后交铁道部,铁道部对接收的新线进行一、二年的运营(称为运营临管线)后并入中央铁路统一管理。 二、基建临管线的纳税地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的基建临管线运营收入的纳税地点和纳税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基建临管线运营收入,由新线铁路运输管理处(或称新线铁路临管处)就地缴纳营业税。 三、运营临管线的纳税地点。运营临管线由临时运营管理处管理的,其运管收入由临时运营管理处就地缴纳营业税,不设临时运营管理处的,由管理运营临管线的铁路分局就地缴纳营业税。 四、本通知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