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勘察设计单位恢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9)016号  发表时间:1989/9/8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财政局、税务局: 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下发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了收取勘察设计费办法,为照顾其在改革初期的困难,财政部(85)财税字第337号文曾规定暂免征所得税。该办法执行几年来,随着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勘察设计单位绝大多数实现了经费自主,盈余逐年增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方针的要求,为了平衡各单位之间的税收负担,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税收管理,促进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勘察设计单位恢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所得及其他经营所得盈余,从1989年起至1991年三年内,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二、对年人均盈余不足1,2000元的勘察设计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在1991年以前,按年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一九八九年度,按全年盈余的四分之一征收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