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政字(1996)021号  发表时间:1996/1/1  有效性: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口设备税收政策具体明确如下: 对1996年4月1日前批准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口设备,在1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对设备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后追加的额度)以上的项目,可通过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原规定有效期可延长到1997年12月31日。 请通知各地海关执行。